(2021)粤0105执恢626号
吴炳君、李文秀: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恢626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为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吴炳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李文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徐石
电话:020-83005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