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77号
金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第标诉金辉合同买卖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货款8004.00元人民币。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3月14日下午14:15在本院审判庭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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