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87号
叶光威:
本院受理的蒋祥波与叶光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服装代工费用,欠款47537元;2、被告赔偿因迟延款项导致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47537元为本金,按照欠条注明以0.12月息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折合人民币每月570元)利率计算从2021.7.15日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请以诉状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7日内。本院定于 2022年3月22日10时30分 在本院 第30法庭A603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茹锐红、郭世文
电话: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