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3633号
张春旭:
本院受理丁亚文与张春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春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亚文支付款项36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全部受理费用,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陈文超、黄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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