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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0252号陈晓玲与陈彬、周佳娜、张瑞、郑雅婷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27 17:16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0252号


周佳娜(住广东省普宁市梅塘镇溪南村南华714号)、张瑞(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165号7栋1单元1楼106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玲与被告陈彬、周佳娜、张瑞、郑雅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周佳娜、张瑞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周佳娜、张瑞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025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彬、周佳娜、张瑞、郑雅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清偿货款352032元及利息给原告陈晓玲,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8月9日起计付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晓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7元,由原告负担21元,被告陈彬、周佳娜、张瑞、郑雅婷共同负担3286元。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交纳。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电话:8300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