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海珠区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5民初2314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邓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27 17:16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3148号


邓琼(住广东省南雄市珠玑镇政府宿舍999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邓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邓琼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邓琼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14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邓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400709.65元及截止至2021年7月27日止的正常利息5239元、罚息10.47元、复利23.29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并从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各类利息给原告;

  二、如被告邓琼逾期不能清还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有权以被告邓琼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仙村新发路46号401房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95元、财产保全费25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纳。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电话:8300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