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1344号
李亚兵:
本院受理徐付江与李亚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1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李亚兵向原告徐付江支付剩余房屋租金(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押金共计24600元;二、驳回原告徐付江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4元,由被告李亚兵负担227元,原告徐付江负担57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黄丽蓉、唐嘉仪
电话:020-83009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