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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503号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楚喜、沈艳妹、郑拱典追偿权纠纷

2022-01-27 17:50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503号


郑拱典:

  本院受理了(2022)粤0104民初503号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楚喜、沈艳妹、郑拱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郑楚嘉立即向原告归还代偿款1244524.49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5日起,以1244524.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7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24日为21946.41元)、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7月5日起,以1244524.49元为基数,按每日0.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24日为50403.24元);2.判令被告沈艳妹、郑拱典对被告郑楚喜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1185.19元、律师费5500元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31日下午14: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0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邵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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