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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174号张成初与陆伟麟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7 17:50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174号


陆伟麟:

  本院受理张成初与陆伟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117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陆伟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成初偿还借款本金17350元及利息(以17350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成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张成初负担12.31元,由被告陆伟麟负担125.69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吕咏欣、周颖
电话:020-83009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