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10887号
窦振海: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10887号原告谢文省与被告广州私咖孵化器有限公司、窦振海及第三人陈智渊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作出了(2021)粤0104民初10887号民事裁定书。被告广州私咖孵化器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2021)粤0104民初1088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越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被告窦振海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窦振海送达上述上诉状。请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曾东明
电话:020-83009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