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1096号
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明宇建筑分公司、陈海宇、王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翔韶贸易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明宇建筑分公司、陈海宇、王慧买卖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明宇建筑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5491399.9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明宇建筑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15491399.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4151695.17元);3.判令被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明宇建筑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来律师费30万元,保全责任险保险费15954.48元;4.判令被告陈海宇、王慧对被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明宇建筑分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9日9时15分在本院229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许楚云、张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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