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10887号
窦振海: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10887号原告谢文省与被告广州私咖孵化器有限公司、窦振海及第三人陈智渊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作出了(2021)粤0104民初108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文省的起诉。因被告窦振海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窦振海送达本院上述民事裁定书。请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曾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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