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41701号何秀洪与梁宇超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7 17:4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701号


梁宇超:

  本院受理原告何秀洪诉被告梁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17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被告梁宇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秀洪清偿借款本金92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从2019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上述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二、驳回原告何秀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秀洪负担25元,被告梁宇超负担1524元。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赖丽恂、麦楚瑜
电话:020-83009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