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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26908号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玖玖捌酒吧有限公司、晏光普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27 17:4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26908号


广州市玖玖捌酒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26908号原告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玖玖捌酒吧有限公司、晏光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广州市玖玖捌酒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02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72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以26024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二、被告广州市玖玖捌酒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赔偿保全担保费1000元;三、被告晏光普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玖玖捌酒吧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0元,保全费1884.68元,均由被告广州市玖玖捌酒吧有限公司、晏光普共同负担。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廖嘉娴、潘子聪
电话:020-83009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