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44986号佛山市永兴明商贸有限公司与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27 17:4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4986号


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永兴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和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等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2021)粤0104民初449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96304.59元、逾期付款利息39547元(以基金本596304元按年利率4.35%从2020年2月15日计至2021年8月25日),两项共计:635851.59元,以基本金596304元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35%从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陈永华、钟伟标
电话:020-83009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