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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2965号潘惠兴与吴带先合同纠纷

2022-01-27 17:43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2965号


吴带先: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2965号原告潘惠兴诉被告吴带先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吴带先向原告返还1500000元及截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吴带先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 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1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4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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