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3293号
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3293号原告赵冬香与被告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32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赵冬香的起诉。现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罗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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