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2838号
东莞雀巢有限公司广州联络办事处:
本院受理陈少茵与东莞雀巢有限公司广州联络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2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陈少茵与被告东莞雀巢有限公司广州联络办事处在1996年7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陈少茵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东莞雀巢有限公司广州联络办事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周密、倪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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