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1867号
陈启昌:
本院受理的林凯彬与陈启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受理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 2022年4月7日15时30分在本院239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吕咏欣、周颖
电话:020-83009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