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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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贺州风光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金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金马商务会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1年7月29日前产生的所有未结款项共11941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止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举证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5日9时15分在本院20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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