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9507号
彭建龙: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海珠区泰运食品商行与彭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被告支付货款101621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3.65%/年)支付自2019年10月15日之日起计至付清欠付货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1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A5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戴肖锋、黄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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