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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881号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可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2-01-26 16:17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4881号


林可贞:

  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可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24881号】,因被告林可贞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黄月权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881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林可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3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每月按25元/平方米×23.1488平方米的标准计)给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逾期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物业管理费(每月按25元/平方米×23.1488平方米的标准计)的违约金(从欠费次月的第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物业管理费之日止,每日按应交物业管理费的千分之一标准计,以被告所欠物业管理费为限)给原告;3、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3日止的公摊水电费(每月按10.8元/平方米×23.1488平方米的标准计)给原告;4、本案受理费110元,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施海文、吴越鸣
电话:83005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