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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645号蔡松霏与王清、余实精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26 15:46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4645号


王清(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办事处木子岭社区青年大道288号1栋1017)、余实精(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栖凤渡镇廖王坪村23组):

  本院受理蔡松霏与王清、余实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松霏支付货款60611元,并从2021年9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85%的标准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8元,由被告王清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王清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
电话:8300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