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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647号石炳培与郑桂花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26 15:45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4647号


郑桂花:

  本院受理石炳培与郑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郑桂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4987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石炳培(利息从2019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7元,由被告郑桂花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1087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简扬生、何禧莹
电话:8300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