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执异505号
广州金穗燕翅城有限公司、张健瑜、王慧霞、骆细有、何军松、蔡世梅、陈振林:
在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金穗燕翅城有限公司、张健瑜、王慧霞、骆细有、何军松、蔡世梅、陈振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06)海民执字第107、181、195、284号]等四案过程中,异议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异5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黄洋洋
电话:020-83005505、83005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