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4622号
张力: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张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622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11767.29元及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从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合计以尚欠贷款本金111767.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869元(含受理费1616元、财产保全费1253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叶国钊、梁健炜
电话:83005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