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4995号
黄业勤:
本院受理符智俊与黄业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业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符智俊清还借款1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元,由被告黄业勤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4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简扬生、何禧莹
电话:8300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