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9266号
张学敏、文敬滨: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芳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的诉请: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16700元及利息;2、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请中的167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由于疫情原因,本院不再上门公告。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4日9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法庭第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林湛河、谭颖诗
电话:34476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