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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3847、43897、440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与饶文秋、彭伟权、廖宗征信用卡纠纷三案

2022-01-26 17:2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饶文秋、彭伟权、廖宗征: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3847、43897、440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与饶文秋、彭伟权、廖宗征信用卡纠纷三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上述欠款的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及各被告按比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公告日期以大洋网实际刊登日期为准)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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