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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3268号伍艳霞与广州越秀区曼大思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思普睿特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2-01-26 17:22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3268号


广州思普睿特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伍艳霞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州越秀区曼大思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学员教学合同》。2.判令被告广州越秀区曼大思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预交的剩余139个课时的培训费15885.96元。3.判令被告广州越秀区曼大思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预交的剩余的139个课时的培训费利息453.61元(以预交的剩余139个课时的培训费15885.96元为基数,自原告缴费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饱价利率计算,计至被告实际退还预交的培训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15日)。4.判令被告广州思普睿特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10时15分在本院24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彭鹏、周梦倩
电话:020-8300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