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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0630号吴晖与跨个境(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2022-01-26 17:2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0630号


跨个境(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晖诉被告跨个境(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3063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跨个境(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吴晖赔偿货物损失8500元;二、被告跨个境(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吴晖赔偿运费损失1086元;三、被告跨个境(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吴晖赔偿平台扣款损失1189.89元;四、驳回原告吴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4元,100.7元由被告跨个境(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7元由原告吴晖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谢琼丽、毕嘉燊
电话:020-8300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