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1221号
广州市华商贸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关永基、肖利琴、关梓轩与广州市华商贸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解除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房款7,692,520元及利息2,689,518.69元(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止);
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21,738.15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案涉房产的溢价损失4,308,902元【现市场价约67,953元/㎡,购买时47036元/㎡,(67953-47036)×206㎡=4,308,902元】;
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的财产保全担保费10,290元;
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9日9时15分在本院22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梁志铭、黄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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