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1423号
范洪铭:
本院受理的黄天佑与范洪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18060元及资金占用费744.93元(以118060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10:15在本院21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郭雪、叶芝彤
电话:020-83009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