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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5247号沈晓彬与广州泓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01-26 17:1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5247号


广州泓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晓彬与被告广州泓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4民初45247号】本院已依法作出判决。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泓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沈晓彬退还租赁押金46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泓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沈晓彬支付违约金4600元;

  三、驳回原告沈晓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75元,由原告沈晓彬负担28.09元,被告广州泓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6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龙健美、梁涛
电话:020-83009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