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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169号余兰英与莫美颜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26 17:0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169号


莫美颜:

  本院受理余兰英与莫美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11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莫美颜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余兰英偿还货款34000元及利息(以34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莫美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吕咏欣、周颖
电话:020-83009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