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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26851号广东腾南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青蓝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2022-01-26 17:0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26851号


湖南青蓝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26851号原告广东腾南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青蓝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湖南青蓝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腾南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代理费225000元;二、被告湖南青蓝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腾南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以3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以3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以28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以22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以2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广东腾南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6元,由原告广东腾南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0元,被告湖南青蓝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96元。保全费2731.76元,由原告广东腾南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6.3元,被告湖南青蓝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85.46元。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廖嘉娴、潘子聪
电话:020-83009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