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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5103号谢雪琴与赵洪敬、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电车帮(广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庞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01-26 17:0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5103号


庞建华:

  本院受理谢雪琴与赵洪敬、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电车帮(广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庞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510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洪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73727.44元给原告谢雪琴。

  二、被告赵洪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6203.68元给第三人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谢雪琴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79元,由原告谢雪琴负担1077.54元,由被告赵洪敬负担801.46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彭鹏、冼成坚
电话:020-8300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