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24334号
梁焱辉:
本院受理原告RAO YU HAO(饶玉好)诉被告梁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和利息(自2018年4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具体计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详见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4日 9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3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陈婉君、王醒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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