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3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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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梁锦东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1.请求判被告退还剩余培训费合计77257元。由合同编号CZ01210292A94剩余78课时,要求退费18777元和合同GZ01210751A39的180课时完全没培训,要求全额退费58480元,合计退培训费77257元。2.请求判被告支付违约金1892.5元。由合同编号CZ01210292A94需支付违约金722.9元和合同编号GZ01210751A39需支付违约金1169.6元,合计需支付违约金1892.5元。3.请求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24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彭鹏、周梦倩
电话:020-8300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