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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9044号李思铭与李伟聪、李紫红、李紫华继承纠纷

2022-01-25 17:31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9044号


李紫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思浩诉被告李伟聪、李紫红(住成都市武侯区鹭鸟岛路33号31栋1单元10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640309394X)、李紫华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广州市海珠区同福西路海天西望33号501房和501A房的产权,即原告分得涉案房产1/4的产权份额或者1/4的房屋折价款,并判令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向原告支付1/4份额的房屋折价款,涉案房产暂估价为人民币204万元;2、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李琼辉名下银行存款10029.58元;3、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李琼辉名下易方达泸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产品代码:110020)合计9904.59份,暂计至2021年10月9日为人民币17775.77元;4、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李琼辉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合计49038元,并由被告李伟聪给付李琼辉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人民币12327元;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七日内。本案将于2022年3月2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适用一审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刘伊莎、麦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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