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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民初29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钟经波信用卡纠纷

2022-01-25 17:25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298号


钟经波: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钟经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合同标的额共计:1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1638 元、分期手续费13095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1月3日,利息464.48元、还款违约金1601.31元;自2021年11月4日起,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还款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及还款违约金均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4法庭A514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梁思远、阮建豪
电话:83005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