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445号
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广晟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锡江、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莞晔联公司”)、广州德丰行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称“德丰行公司”)、中油洁能(珠海)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油洁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2)粤0105民初4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陈锡江、被告东莞晔联公司、被告德丰行公司共同向原告清偿本金人民币9,830,000元;二、判令被告陈锡江、被告东莞晔联公司、被告德丰行公司以9,8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款项借出之日(2014年10月27日)起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合计2847423.33元。);三、判令被告中油洁能公司对被告陈锡江、被告东莞晔联公司、被告德丰行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4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A603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 并网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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