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3304号
邹云:
本院受理简智华与邹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3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邹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货款138900元给原告简智华。本案受理费1539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胡泳贤、王静贤
电话:8300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