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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466号李嘉文、李惠薇、李宗衡、李惠兰、李惠霭、李惠莎与广州市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少华、王少伟、梁笑玲与高建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01-25 17:5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466号


广州市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少华、王少伟、梁笑玲、高建岭: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466号原告李嘉文、李惠薇、李宗衡、李惠兰、李惠霭、李惠莎与被告广州市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少华、王少伟、梁笑玲,第三人高建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04民初46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建岭立即腾空并向六原告交还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涉案物业(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西路407号的房屋首层、二层及三层);2.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26000元(大写“壹拾贰万陆仟元整”)归六原告所有;3.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六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房屋占用费(按每月100000元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交还涉案物业之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六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拖欠的租金及占用费总额为本金,按日利率1‰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5.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按照案涉合同约定重新建回涉案物业的楼梯和划分产权范围之间隔墙体、上落楼梯、电线电路、供水、排水等相关设施;6.请求判令被告王少华、被告王少伟及被告梁笑玲对上述第一、三、四、五项诉讼请求之被告广州市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判令第三人高建岭在逾期腾房期间对四被告应向六原告支付的房屋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送达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9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伍颖妍、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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