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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8395号吴玉城与胡秀华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5 17:5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8395号


胡秀华: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8395号原告吴玉城诉被告胡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2、被告从2017年7月26日起以12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5日起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1%计付利息至被告付清款日止予原告;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1日16:00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崔玉、黄怡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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