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32180号
广州市越秀区南苑酒家、王者、潘志强、广州同尚餐饮服务店(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新技术应用研究所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南苑酒家及第三人王者、潘志强、广州同尚餐饮服务店(有限合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32180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徐娟、罗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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