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3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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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新华锦(即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腾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22782.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详见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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