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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4777号郭华芳与邓小琴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公告

2022-01-25 17:50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4777号


邓小琴:

  本院受理原告郭华芳与被告邓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47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邓小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郭华芳归还借款9200元及利息(以9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计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郭华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郭华芳负担2元,由被告邓小琴负担2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李凡、朱姝
电话:020-83009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