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1259号
广州市精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精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99135.98元及利息(从2020年9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誉损失2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228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龚帆、杨丰
电话:020-83009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