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7483号
邱云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剑锋与被告邱云辉、罗耀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邱云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罗耀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详见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陈婉君、王醒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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